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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59號
原 告 吳進春
被 告 吳祤晴(原名吳佩珊)
訴訟代理人 陳靜娟律師
被 告 潘韋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9 月17日下午4 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110 年10月25日上午11時於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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