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訴,1735,202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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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735號
原 告 何昱賢

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
被 告 杰創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黃靖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貳拾參萬伍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之董事任期為民國104年1月7日至107年1月6日止,依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雖得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被告於108年5月18日召開之股東會臨時會所為董監事改選,會中決議修改章程,將董事人數減設為2人,並依修正後之章程,改選出董事2人即黃輝芳、陳素有及監察人1人即黃靖渝等情,惟股東會欲為變更章程之決議,須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然依該股東臨時會會議事錄,出席股東之股數合計為23萬3333股,未達已發行股份總數35萬股之三分之二,則股東臨時會針對變更章程之決議,應屬不成立,不生章程變更之效果。

則被告之董事人數,仍應依105年3月21日修訂之章程第13條規定,為4人,而非2人,故股東臨時會進行董監事之全面改選,僅選任2位董事,其決議內容違反章程,依公司法第191條規定應屬無效。

則被告之原有董事黃輝芳、黃靖渝,依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原雖得延長其執行職務至合法改選董事就任,惟黃輝芳、黃靖渝已分別於108年4月3日、108年4月11日辭任董事職務,則被告已無董事,而無法由董事互推一人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無法定代理人,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於110年11月15日以110年度聲字第211號裁定選任黃靖渝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並於110年11月24日補充送達黃靖渝,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11號卷)。

足見黃靖渝經選任為特別代理人後,始得為被告提出抗辯,則被告於109年12月23日出具之民事答辯狀(載明被告之特別代理人黃輝芳)及110年1月15日出具之民事答辯㈠狀(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黃靖渝),均不生為被告答辯之效力,本院不得予以審酌。

二、被告於選任特別代理人黃靖渝後,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被告股東,被告前為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邀同原告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105年12月23日、106年5月22日以該等車輛向訴外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鑫公司)辦理最高限額抵押貸款,約定按月分期攤還新臺幣(下同)7萬2,800元,而由被告簽發票面金額均為7萬2,800元之支票60紙與新鑫公司以按月給付。

詎被告自106年8月起,未依約清償,經新鑫公司催討,原告遂如附表一所示,累計代償93萬5,660元,爰依民法第749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又被告有資金需求,原告於105年11月22日起至106年9月10日止,如附表二所示,借款合計230萬0,015元與被告,被告迄未清償,爰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動產抵押契約書、臺灣土地銀行大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戶名為原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戶名為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轉帳紀錄、金流彙整表等為證,本院就上開資料所載內容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相符,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實在。

從而,原告依保證人代位求償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23萬5,675元,並自109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保證人代償請求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附表一: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帳號 1 106年8月23日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2 2萬2800元 3 106年10月20日 7萬2800元 4 106年12月25日 5萬元 5 2萬2800元 6 107年1月26日 3萬6400元 7 107年3月2日 3萬1000元 8 107年3月23日 3萬6400元 9 107年4月24日 3萬6400元 10 107年5月24日 3萬6400元 11 107年6月25日 3萬4600元 12 1800元 13 107年7月24日 3萬6400元 14 106年9月24日 5萬0015元 15 106年9月25日 2萬2815元 16 107年8月26日 3萬6415元 17 107年10月25日 3萬6415元 18 107年3月2日 3萬1000元 19 107年3月23日 3萬6400元 20 107年4月24日 3萬6400元 21 107年5月24日 3萬6400元 22 107年6月25日 3萬6400元 23 107年7月25日 3萬6400元 24 107年8月26日 3萬6400元 25 107年10月24日 3萬6400元 26 107年11月26日 3萬6400元 合計93萬5660元 附表二: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帳號 1 105年11月22日 18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2 106年4月17日 5萬元 3 106年4月18日 5萬元 4 106年5月25日 5萬元 5 1萬元 6 106年7月25日 5萬元 7 106年8月3日 5萬元 8 2萬元 9 106年9月3日 5萬元 10 5萬元 11 106年9月4日 5萬元 12 5萬元 13 106年9月10日 2萬0015元 合計230萬0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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