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訴,234,202109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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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復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美玉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8 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不服而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2,9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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