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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3號
原 告 王三井
被 告 林義評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109 年6 月1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大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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