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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6號
原 告 于蓮君
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律師
顏子涵律師
被 告 葉世男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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