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送達代收人 林宏根
被上 訴人 鍾順仁
即 被 告
被上 訴人 鍾王寶雲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390 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61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2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