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楊景山
楊天和
楊景茂
楊燿誌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
吳珮瑜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王羨惠
簡彣翰
簡語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威谷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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