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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5號
上 訴 人 陳家慧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9年度訴字第56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7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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