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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4號
上 訴 人 涂作勇
即 原 告
送達代收人 張明玲
上訴人與愛上國際精品眼鏡有限公司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574 號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5,6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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