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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萬自立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金輝雄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0,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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