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木發
李宜蓁
林煒程
董惠祝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黃貴美
訴訟代理人 柯文昌
柯文振
上列當事人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陳木發等4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70,000元/㎡×占用面積共計20㎡×2=2,800,000元),柯黃貴美之上訴人利益則為28萬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70,000元/㎡×占用面積共計4㎡=280,00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080元及4,47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陳木發等4人及柯黃貴美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各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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