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訴,730,2020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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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30號
原 告 呂姿靚(即柳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呂家芸(即柳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呂欣穎(即柳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呂孟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因柳秀琴於起訴後死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呂欣穎為原告柳秀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

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於第一審程序中,原告柳秀琴於民國108 年10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呂姿靚、呂家芸、呂欣穎、呂孟晏,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

呂姿靚、呂家芸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呂孟晏為本案被告,無庸承受訴訟(最高法院63年度第4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三)參照);

呂欣穎則迄未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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