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訴,823,2020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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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曾婉禎律師
林奎佑律師
張清凱律師
被 告 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聖峯
1
被 告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被 告 聯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綿
被 告 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就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動產、被告聯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就起訴狀附表二所示之動產、被告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就起訴狀附表三所示之動產,於民國108年8月2日所為之信託行為均應予撤銷等語。
惟原告僅於書狀中陳稱該等動產價值經原告內部評估約新臺幣(下同)80萬元,並未提出相關評估或該等動產合理市價之證明或參考資料,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該等動產合理市價之證明或參考資料,俾核定裁判費,倘原告未能查報,致本件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陷於不能核定之狀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特此裁定。
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就被告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人109年6月8日民事報暨答辯狀具狀表示意見,如逾期具狀者,請提出書狀說明理由,若均未置理,本院將認有意圖延滯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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