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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0號
上 訴 人 洪正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楊英英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1 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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