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21號
上 訴 人 林楊美珠
林珣瑛
林靜媛
視同上訴人 林芳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正晃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39,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2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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