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訴,982,2020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82號
原 告 莊雅娟


被 告 周時玄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被 告 陳姿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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