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82號
原 告 莊雅娟
被 告 周時玄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被 告 陳姿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