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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醫字第3號
上 訴 人 周承嶸
即 原 告 3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雅薇、賴春生間因109 年度醫字第3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聲明、上訴理由暨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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