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被 告 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川大立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因109 年度重訴字第180 號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到院,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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