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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深圳市兆紀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思升
訴訟代理人 王紹雲律師
李政儒律師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升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1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給付美金45萬8,921.18元本息,爰依本件訴訟繫屬日即民國109 年7 月13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9.6,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358 萬4,066 元,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萬7,388 元。
上訴人既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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