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被告吳剛魁律師即王宏智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王
-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吳剛魁律師即王宏智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方面:
- 一、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黃博怡,嗣由林謙浩接任之並具
- 二、本件被告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峻灃公司)、王宏義
- 貳、實體方面:
- 一、原告主張:峻灃公司邀同王宏義、王雨心、被繼承人王宏智
- 二、被告峻灃公司、王宏義、王雨心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 三、得心證之理由:
- 四、綜上所述,被告吳剛魁律師既因擔任遺產管理人而具代王宏
-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董瓊雲
張義豐
被 告 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宏義
被 告 王雨心
吳剛魁律師即王宏智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周志龍律師
李明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吳剛魁律師即王宏智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王宏智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宏義、被告王雨心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陸佰壹拾肆萬零捌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吳剛魁律師即王宏智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王宏智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宏義、被告王雨心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黃博怡,嗣由林謙浩接任之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203頁至第204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峻灃公司)、王宏義、王雨心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峻灃公司邀同王宏義、王雨心、被繼承人王宏智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2 年7月23日起至109年5月4日止陸續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共4,457萬5,160元(借貸時間、數額詳如附表二所示,下稱系爭借貸),迄今仍具本金3,614萬0,849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經催討返還未果。
惟王宏智已於109年7月21日死亡,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少家法院)選任吳剛魁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故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等法律關係提起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峻灃公司、王宏義、王雨心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被告吳剛魁律師即王宏智之遺產管理人則稱:因無人繼承王宏智之權利義務,故系爭借貸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因王宏智喪失權利能力而不再繼續發生,故原告應不得請求遺產管理人於管理遺產範圍內,給付王宏智死亡後就系爭借貸所生之利息、違約金;
如認原告仍可向遺產管理人請求利息、違約金,請依職權審酌違約金有無過高並予以酌減,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查詢表、綜合授信契約書、授信動用申請書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109頁),而吳剛魁律師經高少家法院選任為王宏智之遺產管理人乙節,亦有該院109年度司繼字第4808號裁定公告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5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高少家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3876、4808號等卷宗查核屬實,是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所述為真實,可認原告就系爭借貸確實對主債務人峻灃公司負有3,614萬0, 849元之本金債權,又被告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均未能提出峻灃公司或其餘被告已履行債務之證明,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614萬0,849元之本金,當屬有據。
㈢、次就無人承認之繼承,得藉親屬會議或由檢察官、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考量民法第1181條於74年6月3日修正前規定:「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非於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間屆滿後,得請求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修正後則改為:「遺產管理人非於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等節,併參該條立法理由為:「本條立法意旨,應在限制遺產管理人,而不在限制債權人或受遺贈人行使請求權,蓋清償債務及交付遺贈物,原為繼承人之義務,遺產管理人不過因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代為履行義務耳。」
等語,顯見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權利,本不因被繼承人「有無繼承人」而有異或受限,蓋遺產管理人僅係於無人承認繼承之情況下,代為履行繼承人之義務而已,是債權人如對被繼承人有未消滅之主權利存在,則從屬於主權利等類如利息、違約金之債權,自不因被繼承人死亡後無人承認繼承就當然消滅,仍當負相關遲延責任。
從而,王宏智生前既就系爭借貸猶積欠原告本金未償,則該本金依系爭借貸所生之利息、違約金自不因王宏智死亡消滅,是吳剛魁律師辯稱原告不得向其請求給付王宏智死亡後所生之利息、違約金,並不可採。
㈣、再系爭借貸之利息及違約金約定詳如附表二所示,顯見如債務人依約履行債務時,僅須按月繳付利息,而利率之約定,已考量借款當時之社會經濟狀況而無過高情況,於債務人未依約履行時,僅係依逾期期間長短,分別按原利率之10%、20%計收違約金,相當於債權人收回借款資金再運用所得孳息之10%、20%,而非再加計借款本金之10%或20%,故依前開審酌標準,實難認有過高情事,自無酌減事由。
是原告請求吳剛魁律師於管理被繼承人王宏智之遺產範圍內與峻灃公司、王宏義、王雨心連帶給付原告未償本金3,614萬0,849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當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被告吳剛魁律師既因擔任遺產管理人而具代王宏智清償債務之責,則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吳剛魁律師於管理被繼承人王宏智之遺產範圍內與峻灃公司、王宏義、王雨心為主文第1項之連帶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附表一】
┌──┬───────┬─────────────────┬──────┬────────────────┬──────────┐
│編號│本金尚欠金額 │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計息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利率(%)│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1 │395萬5,260元 │自109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1.59 │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 │按上開利率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
│ │ │ │ │ │開利率20%計付 │
├──┼───────┼─────────────────┼──────┼────────────────┼──────────┤
│2 │533萬3,324元 │自109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97 │自109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 │按上開利率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
│ │ │ │ │ │開利率20%計付 │
├──┼───────┼─────────────────┼──────┼────────────────┼──────────┤
│3-1 │330萬8,403元 │自109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 │自109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 │按上開利率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
│ │ │ │ │ │開利率20%計付 │
├──┼───────┼─────────────────┼──────┼────────────────┼──────────┤
│3-2 │213萬5,212元 │自109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 │自109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 │按上開利率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
│ │ │ │ │ │開利率20%計付 │
├──┼───────┼─────────────────┼──────┼────────────────┼──────────┤
│3-3 │292萬3,650元 │自109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 │自109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 │按上開利率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
│ │ │ │ │ │開利率20%計付 │
├──┼───────┼─────────────────┼──────┼────────────────┼──────────┤
│3-4 │348萬5,000元 │自109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 │自109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 │按上開利率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
│ │ │ │ │ │開利率20%計付 │
├──┼───────┼─────────────────┼──────┼────────────────┼──────────┤
│3-5 │1,500萬元 │自109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 │自109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 │按上開利率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
│ │ │ │ │ │開利率20%計付 │
│ │ │ │ │ │ │
├──┼───────┴─────────────────┴──────┴────────────────┴──────────┤
│備註│本附表違約金計算利率欄之「上開利率」即指同表之「計息週年利率」。 │
└──┴────────────────────────────────────────────────────────────┘
【附表二】
┌─────────────────────────────────────────────────────────────────────────┐
│㈠長期擔保借款 │
├──┬───────┬───────┬──────────┬─────────────┬───────────┬─────────────────┤
│編號│借款時間 │原借款總數額 │約定清償方式 │原告主張借款未償數額(新臺│約定利息利率 │相關卷證 │
│ │(民國) │(新臺幣) │(民國) │幣) │(含計算式) │ │
├──┼───────┼───────┼──────────┼─────────────┼───────────┼─────────────────┤
│1-1 │102年7月23日 │679萬元 │自102年7月29日至117 │395萬5,260元 │依原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1、借據(本院卷第19頁至第23頁) │
│ │ │ │年7月29日止,自實際 │ │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 │2、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本院卷第25頁) │
│ │ │ │撥款日起,依年金法,│ │0.67%計算,現為年利率 │3、利率歷史資料表(本院卷第27頁) │
│ │ │ │按月攤還本息 │ │1.59%(0.92% +0.67%)。 │ │
├──┴───────┴───────┴──────────┴─────────────┴───────────┴─────────────────┤
│㈡中期借款 │
├──┬───────┬───────┬──────────┬─────────────┬───────────┬─────────────────┤
│編號│借款時間 │原借款總數額 │約定日期 │原告主張借款未償數額(新臺│約定利率(含計算式) │相關卷證 │
│ │(民國) │(新臺幣) │(民國) │幣) │ │ │
├──┼───────┼───────┼──────────┼─────────────┼───────────┼─────────────────┤
│2-1 │107年2月13日 │1,000萬元 │自107年2月14日至112 │533萬3,324元 │依原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1、借據(本院卷第29頁至第31頁) │
│ │ │ │年2月14日止,自實際 │ │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 │2、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本院卷第33頁) │
│ │ │ │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 │2.13%計算,現為年利率 │ │
│ │ │ │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2.97%(0.84% +2.13%) │ │
├──┴───────┴───────┴──────────┴─────────────┴───────────┴─────────────────┤
│㈢國內信用狀融資及營運週轉金借款(108年1月8日、109年1月21日各申請授信總額度3,000萬元) │
├──┬───────┬───────┬──────────┬──────────┬──────────────┬─────────────────┤
│編號│借款時間 │原借款總數額 │約定日期 │原告主張借款未償數額│約定利率(含計算式) │相關卷證 │
│ │(民國) │(新臺幣) │(民國) │(新臺幣) │ │ │
├──┼───────┼───────┼──────────┼──────────┼──────────────┼─────────────────┤
│3- 1│108年12月30日 │366萬7,510元 │108年1月8日向原告申 │330萬8,403元 │每筆動用期限均不得超過6個月 │1、綜合授信契約書(本院卷第35頁至第│
│ │ │ │請授信總額度均新台幣│ │,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 48頁) │
│ │ │ │3000萬元整。約定動用│ │清償。利率之計算方式依原告之│2、授信動用申請書(本院卷第49頁至第│
│ │ │ │期間分別為108年1月8 │ │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 50頁) │
│ │ │ │日至109年1月8日 │ │年利率1.63%,現為年利率2. │3、綜合授信契約書(本院卷第55頁至第│
│ │ │ │ │ │47%(0.840% +1.63%) │ 68頁) │
│ │ │ │ │ │ │4、借據(本院卷第51頁)、 │
│ │ │ │ │ │ │5、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本院卷第52頁) │
│ │ │ │ │ │ │6、利率歷史資料表(本院卷第93頁) │
│ │ │ │ │ │ │7、授信約定書4份(本院卷第95頁至第 │
│ │ │ │ │ │ │ 109頁) │
├──┼───────┼───────┼──────────┼──────────┼──────────────┼─────────────────┤
│3- 2│109年3月5日 │270萬9,000元 │109年1月21日1日向原 │213萬5,212元 │每筆動用期限均不得超過6個月 │1、綜合授信契約書(本院卷第35頁至第│
│ │ │ │告申請授信總額度均新│ │,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 48頁) │
│ │ │ │台幣3000萬元整。約定│ │清償。利率之計算方式依原告之│2、綜合授信契約書(本院卷第55頁至第│
│ │ │ │動用期間分別為109年 │ │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 68頁) │
│ │ │ │1月30日至110年1月30 │ │年利率1.88%,現為年利率2. │3、授信動用申請書(本院卷第69頁至第│
│ │ │ │日止 │ │72%(0.840% +1.88%) │ 70頁) │
│ │ │ │ │ │ │4、借據(本院卷第71頁) │
│ │ │ │ │ │ │5、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本院卷第73頁) │
│ │ │ │ │ │ │6、利率歷史資料表(本院卷第93頁) │
│ │ │ │ │ │ │7、授信約定書4份(本院卷第95頁至第 │
│ │ │ │ │ │ │ 109頁) │
├──┼───────┼───────┼──────────┼──────────┼──────────────┼─────────────────┤
│3- 3│109年3月5日 │292萬3,650元 │109年1月21日1日向原 │292萬3,650元 │每筆動用期限均不得超過6個月 │1、綜合授信契約書(本院卷第35頁至第│
│ │ │ │告申請授信總額度均新│ │,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 48頁) │
│ │ │ │台幣3000萬元整。約定│ │清償。利率之計算方式依原告之│2、綜合授信契約書(本院卷第55頁至第│
│ │ │ │動用期間分別為109年 │ │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 68頁) │
│ │ │ │1月30日至110年1月30 │ │年利率1.88%,現為年利率2. │3、授信動用申請書(本院卷第75頁至第│
│ │ │ │日止 │ │72%(0.840% +1.88%) │ 76頁) │
│ │ │ │ │ │ │4、借據(本院卷第77頁) │
│ │ │ │ │ │ │5、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本院卷第79頁) │
│ │ │ │ │ │ │6、利率歷史資料表(本院卷第93頁) │
│ │ │ │ │ │ │7、授信約定書4份(本院卷第95頁至第 │
│ │ │ │ │ │ │ 109頁) │
├──┼───────┼───────┼──────────┼──────────┼──────────────┼─────────────────┤
│3- 4│109年4月6日 │348萬5,000元 │109年1月21日1日向原 │348萬5,000元 │每筆動用期限均不得超過6個月 │1、綜合授信契約書(本院卷第35頁至第│
│ │ │ │告申請授信總額度均新│ │,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 48頁) │
│ │ │ │台幣3000萬元整。約定│ │清償。利率之計算方式依原告之│2、綜合授信契約書(本院卷第55頁至第│
│ │ │ │動用期間分別為109年 │ │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 68頁) │
│ │ │ │1月30日至110年1月30 │ │年利率1.88%,現為年利率2. │3、授信動用申請書(本院卷第81頁至第│
│ │ │ │日止 │ │72%(0.840% +1.88%) │ 82頁) │
│ │ │ │ │ │ │4、借據(本院卷第83頁) │
│ │ │ │ │ │ │5、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本院卷第85頁) │
│ │ │ │ │ │ │6、利率歷史資料表(本院卷第93頁) │
│ │ │ │ │ │ │7、授信約定書4份(本院卷第95頁至第 │
│ │ │ │ │ │ │ 109頁) │
├──┼───────┼───────┼──────────┼──────────┼──────────────┼─────────────────┤
│3- 5│109年5月4日 │1,500萬元 │109年1月21日1日向原 │1,500萬元 │每筆動用期限均不得超過6個月 │1、綜合授信契約書(本院卷第35頁至第│
│ │ │ │告申請授信總額度均新│ │,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 48頁) │
│ │ │ │台幣3000萬元整。約定│ │清償。利率之計算方式依原告之│2、綜合授信契約書(本院卷第55頁至第│
│ │ │ │動用期間分別為109年 │ │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 68頁) │
│ │ │ │1月30日至110年1月30 │ │年利率1.88%,現為年利率2.72%│3、授信動用申請書(本院卷第87頁至第│
│ │ │ │日止 │ │(0.840% +1.88%) │ 88頁) │
│ │ │ │ │ │ │4、借據(本院卷第89頁) │
│ │ │ │ │ │ │5、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本院卷第91頁) │
│ │ │ │ │ │ │6、利率歷史資料表(本院卷第93頁) │
│ │ │ │ │ │ │7、授信約定書4份(本院卷第95頁至第 │
│ │ │ │ │ │ │ 109頁) │
├──┼───────┴───────┴──────────┴──────────┴──────────────┴─────────────────┤
│備註│本附表之違約金約定均為「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
│ │加付違約金」。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