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原 告 精達輝科技有限公司(Sane Youthen Micro-Elect
ronics Co Ltd)
法定代理人 周邦聖
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律師
被 告 台灣新視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原彰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4日所為之109 年度重訴字第298 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一、二行之記載,,均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298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1、2 行「原 告 精達輝科技有限公司(Sane Youthen Micro-Electonics Co Ltd )」之記載,顯係「原 告精達輝科技有限公司(Sane Youthen Micro-ElectronicsCo Ltd)」之誤載,此由當事人相關資料即可知悉,是本院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附表: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之記載: │
│ │
│原 告 精達輝科技有限公司(Sane Youthen Micro-Elect│
│ onics Co Ltd) │
├────────────────────────────┤
│更正後之記載: │
│ │
│原 告 精達輝科技有限公司(Sane Youthen Micro-Elect│
│ ronics Co Lt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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