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重訴,301,2023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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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陳變

訴訟代理人 吳炳毅律師
被 告 陳仁智
陳龍煌
訴訟代理人 王秀娥
被 告 陳明全
訴訟代理人 陳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於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雖定有明文,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同法第17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原法定代理人陳敏傷於民國111年9月22日死亡,迄今尚仍進行新任管理人選任作業,有陳敏傷戶籍謄本、原告訴訟代理人陳報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3、證物袋)。

基此,本院衡酌原告祭祀公業陳變派下員選任新管理人之程序仍需耗費相當時日,認本件於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前,應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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