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重訴,313,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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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3號
原 告 仟運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助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何宗翰律師
張盛喜律師
被 告 陳美桂

蔡勝霖

蔡勝青

陳永泰
陳立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黃宥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以變更、追加之訴,若與原訴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時,並無須得他造之同意。

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而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變更或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俾符訴訟經濟者稱之(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4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美桂自民國94年10月1日起至105年4月28日止期間擔任原告之會計,負責原告之款項統計、帳務管理、開立支票給付貨款等事宜。

被告陳永泰即陳憲正為被告陳美桂之○,被告蔡勝霖為陳美桂之○,被告蔡勝青為陳美桂之○○,被告陳立琳為陳美桂之○。

詎陳美桂自96年起利用其職務之便,未經原告授權或同意,或逾越原告授權範圍,自原告於高雄銀行之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下稱系爭帳戶)提領現金,除將部分用以支付原告開支外,剩餘款項其中計新臺幣(下同)1,255萬3,550元直接挪用以支付陳美桂私人支出,或匯入其私人與第三人帳戶;

計15萬0,030元匯入蔡勝霖帳戶;

另計10萬元匯入陳永泰帳戶;

計3萬3,030元匯入陳立琳帳戶(明細分別見附表1 之1 至1 之4 )。

陳美桂復未經原告授權或同意,即偽造原告名義簽發支票,其中票面金額計42萬6,061元部分由其自行提示兌現,以繳納其保費等私人支出;

另票面金額計200萬元之支票交予蔡勝霖;

票面金額70萬元之支票交予蔡勝青;

票面金額計25萬元之支票交予陳永泰,由渠等分別持以提示兌現,陳美桂並於支票存根聯記載國泰人壽、新光人壽或作廢等語掩飾犯行(明細分別見附表2 之1 至2 之4 )。

查被告以上情侵占原告之款項,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金錢利益,致原告權益受侵害,爰依民法第179條及第182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語。

並聲明:(一)陳美桂應給付原告1,297萬9,611元,蔡勝霖應給付原告215萬0,030 元,蔡勝青應給付原告70萬元,陳永泰應給付原告35萬元,陳立琳應給付原告3萬3,030元,及自均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嗣原告於112年12月19日本院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時,就附表2之1部分,主張若認原告依不當得利請求為無理由,(預備)追加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還42萬6,061元(本院卷四第362、450、451頁),然被告已表示不同意原告此部分訴之追加(本院卷四第362頁)。

本院審酌被告於110年2月2日即已提出抗辯該部分有向原告借票之情(本院卷二第67、68頁),迄至原告於112年4月10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自認有借票之情(本院卷四卷第100至102頁),已相隔逾兩年,甚至至本院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本院向原告確認請求權基礎時,原告仍主張被告共同侵占而受有不當得利,依民法第179條及第182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返還等語(本院卷二第356頁),本院審酌兩造間就該借票是否已為清償,並未聲請調查證據詳加調查(兩造均已委請專業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是本院考量原告此部分追加,與先前訴訟資料之使用並無共通性,而應另行調查證據始得認定。

再者,本院前於112年9月21日函請兩造於7日內聲請閱卷,並請參酌卷內事證,如有調查證據者,請於14日內具狀聲請調查證據,兩造亦已於同年月23日收受本通知(本院卷四第237、243至247頁),然兩造逾期均未提出書狀聲請調查,甚至本院定期112年12月19日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前,仍未獲兩造提出書狀聲請調查,是原告此部分追加已有妨害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當已害於被告程序權之保障。

是依原告追加之內容,既無從併於言詞辯論程序逕為辯論判決,自難認屬基礎事實同一,而為准許追加之列。

此外,本件更無因情事變更而追加、或追加合一確定之當事人、或追加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之情形,是原告提起追加之訴並 不符上開規定要件。

三、綜上所述,原告提起追加之訴不符合上開要件,且均無從補正,從而,其上開請求為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原告追加之訴不合法,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武凱葳
附表1之1:陳美桂溢領現金部分
編號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提款後侵占情形 提款日期 侵占金額 侵占情形 1 96年11月29日 200,000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200,000 元,並侵占全部款項。
2 96年12月24日 800,000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800,000 元,並侵占全部款項。
3 96年12月25日 700,000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700,000 元,並侵占全部款項。
4 97年1月2日 184,522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184,522 元,並侵占全部款項。
5 97年1月28日 24,662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共995,660 元,將其中4,530 元匯入與原告無業務往來之訴外人許○○帳戶,並自行侵占部分現金20,132元。
6 97年2月4日 368,684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368,684 元,並侵占全部款項。
7 97年2月12日 528,488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558,488 元,並侵占全部款項。
8 97年3月18日 141,330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141,330 元,並侵占全部款項。
9 97年4月30日 50,000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50,000元,並侵占全部款項。
10 97年6月2日 580,000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共836,505 元,將其中共80,000元(分別為23,7 75 元、46,225元、10,000元)匯入其個人於高雄銀行之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美桂雄銀帳戶),並侵占其餘現金500,000 元。
11 97年9月26日 77,970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824,968 元,其中50,000元匯入其個人之前揭高雄銀行帳戶,並侵占其餘現金27,970元。
12 97年12月4日 581,094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共908,422 元,並侵占部分現金581,094 元。
13 98年1月9日 33,500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117,704 元,侵占部分現金33,500元。
14 98年1月22日 147,151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147,151 元,並侵占全部款項。
15 98年2月17日 70,000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70,000元,並侵占全部款項。
16 98年3月13日 109,408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109,408 元,並侵占全部款項。
17 98年4月23日 80,572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共149,692 元,並侵占部分現金80,572元。
18 98年11月12日 63,694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共713,724 元,將其中650,030元(含匯費)存入原告於富邦銀行○○分行帳戶後,侵占部分現金63,694元。
19 99年2月11日 336,641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共336,641 元,並侵占全部款項。
20 99年3月8日 130,422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共383,532 元,並侵占部分現金130,422 元。
21 99年4月12日 100,000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100,000 元,並侵占全部款項。
22 99年5月10日 104,000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104,000 元,並侵占全部款項。
23 99年7月13日 484,000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共484,000 元,並侵占全部款項。
24 99年7月15日 11,566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49,499元,並侵占部分現金11,566元。
25 99年9月27日 31,433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326,157 元,並侵占部分現金31,433元。
26 99年11月18日 310,000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共310,000 元,將其中300,000元匯入陳美桂雄銀帳戶,並侵占其餘現金10,000元。
27 100年1月6日 122,544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982,972 元,並侵占部分現金122,544 元。
28 100年1月26日 203,222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339,222 元,並侵占部分現金203,222 元。
29 100年4月26日 53,088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234,269 元,並侵占部分現金53,088元。
30 100年6月3日 109,644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共825,141 元,並侵占部分現金109,644 元。
31 100年7月4日 225,237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共1,137,703 元,將其中217,577 元匯入陳美桂雄銀帳戶,並侵占其餘現金7,660 元。
32 100年9月9日 100,000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100,000 元,並侵占全部款項。
33 100年9月28日 422,476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共474,694 元,將其中300,000元匯入陳美桂雄銀帳戶,並侵占其餘現金122,476 元。
34 100年12月16日 100,000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100,000 元,並侵占全部款項。
35 101年1月12日 266,145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共466,175 元,並侵占部分現金266,145 元。
36 101年1月19日 46,771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46,771元,並侵占全部款項。
37 101年3月6日 186,659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共1,511,408 元,並侵占部分現金186,659 元。
38 101年3月15日 229,911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共229,911 元,並侵占全部款項。
39 101年4月26日 43,331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351,310 元,並侵占部分現金43,331元。
40 101年5月9日 37,442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共37,442元,將全部款項匯入陳美桂雄銀帳戶。
41 101年6月15日 37,442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共37,442元,將全部款項匯入陳美桂雄銀帳戶。
42 101年7月10日 370,668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370,668 元,並侵占全部款項。
43 101年7月12日 50,819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50,819元,將全部款項匯入陳美桂雄銀帳戶。
44 101年7月26日 340,851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718,501 元,並侵占部分現金340,851 元。
45 101年8月6日 513,998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共953,609 元,將其中400,000元匯入陳美桂雄銀帳戶,並侵占其餘現金113,998 元。
46 101年8月27日 136,928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309,918 元,並侵占部分現金136,928 元。
47 101年9月6日 2,226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共822,331 元,並侵占部分現金2,226 元。
48 109年9月26日 198,710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322,593 元,並侵占部分現金198,710 元。
49 101年10月23日 30,030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匯出1,000,030 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又於101 年10月24日匯回970,000元予原告,並侵占其中短少之現金30,030元。
50 102年1月10日 173,861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258,368 元,並侵占部分現金173,861 元。
51 102年1月28日 138,123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共652,261 元,將其中50,000元匯入陳美桂雄銀帳戶,並侵占部分現金88,123元。
52 102年2月6日 507,858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共1,948,418 元,將部分現金1,393,560 元匯入原告支存帳戶,及部分現金47,000元作為薪資費用後,侵占剩餘現金507,858 元。
53 102年5月14日 123,267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123,267 元,並侵占全部款項。
54 102年6月26日 276,620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提款2 次,領取現金共343,143 元,並侵占部分現金276,620 元。
55 102年7月8日 229,444元 ⒈陳美桂自系爭帳戶提款30,000元,並侵占全部款項。
⒉陳美桂自系爭帳戶轉帳430,708 元,再提領現金199,444 元,共計領取630,152 元。
將其中現金47,000元用以支付原告公司之薪資後,侵占剩餘現金152,444 元。
56 102年7月26日 247,920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提款2 次,領取現金共788,711 元,並侵占部分現金247,920 元。
57 102年8月6日 714,741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共911,771 元後: ⒈將其中400,030 元(含匯費)匯至其個人於中國信託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
⒉將其中110,030 元(含匯費)匯至與原告無業務關係往來之訴外人鄭○○於中國信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⒊將其中150,030 元(含匯費)至蔡勝霖於○○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將現金47,000元用以支付原告公司之薪資後,侵占剩餘現金204,681元。
58 102年8月26日 64,437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351,310 元,並侵占部分現金43,331元。
合 計 12,553,550元
附表1之2:陳美桂溢領現金予蔡勝霖部分
編號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提款情形 提款日期 侵占金額 金錢流向 1 102年8月6日 150,030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911,771 元後,將其中150,030元(含匯費)匯入蔡勝霖於○○郵局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合 計 150,030元
附表1之3:陳美桂溢領現金予陳永泰部分
編號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提款情形 提款日期 侵占金額 金錢流向 1 102年1月28日 100,000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652,261 元後,將其中100,000元匯入陳永泰於高雄銀行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合 計 100,000元
附表1之4:陳美桂溢領現金予陳立琳部分
編號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提款情形 提款日期 侵占金額 金錢流向 1 101年3月6日 5,000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1,511,408 元後,將其中5,000元匯入陳立琳於高雄銀行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立琳雄銀帳戶)。
2 101年8月6日 5,000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953,609 元後,將其中5,000 元匯入陳立琳雄銀帳戶。
3 101年9月6日 5,000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822,331 元後,將其5,000 元匯入陳立琳雄銀帳戶。
4 102年8月26日 18,030元 陳美桂自系爭帳戶領取現金298,294 元後,將其中18,030元匯入陳立琳雄銀帳戶。
合 計 33,030元
附表2 之1 :陳美桂以原告名義開立支票以侵占票款部分
編號 支票明細 侵占金額 金錢流向 1 票 號:0000000000面 額:12,416元發票日:99年7月6日受款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產險公司) 1,279元 於99年7 月6 日兌領。
陳美桂將其中11,137元用以繳納原告之保費,其餘1,279 元以繳交訴外人林○○與鍾○○車險之方式侵占。
(存根聯載:99年6 月6 日國泰人壽73,398元。
) 2 票 號:0000000000面 額:53,603元發票日:100年2月13日受款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壽險公司)付款人:高雄銀行○○分行 53,603元 於100 年2 月14日兌領。
陳美桂將全額用以支付其於三商美邦壽險公司之私人保費,以此侵占該支票金額。
(存根聯載:99年12月26日國泰人壽28,498元。
) 3 票 號:0000000000面 額:9,779發票日:100年7月15日受款人:未載付款人:高雄銀行○○分行 9,779元 於100 年7 月15日兌領。
陳美桂以此支票支付訴外人吳○○○及○○企業有限公司於台灣產險公司之私人保費,以此侵占該支票金額。
(存根聯載:作廢。
) 4 票 號:0000000000面 額:17,000元發票日:100年7月31日受款人:國語週刊雜誌社付款人:高雄銀行○○分行 17,000元 於100 年8 月1 日兌領。
陳美桂將全額用以支付予國語周刊雜誌社,以此侵占該支票金額。
(存根聯載:作廢。
) 5 票 號:0000000000面 額:53,603元發票日:101年2月13日受款人:三商美邦壽險公司付款人:高雄銀行○○分行 53,603元 於101 年2 月13日兌領。
陳美桂以此支付其於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公司之私人保費,以此侵占該支票全額。
(存根聯載:作廢。
) 6 票 號:0000000000面 額:19,132元發票日:101年4月26日受款人:臺灣產險公司付款人:高雄銀行○○分行 13,794元 101年4月26日兌領。
陳美桂將其中5,338 元用以繳納原告之保費,其餘13,794元則以繳納林○○私人保費之方式侵占。
(存根聯載:100 年12月26日國泰人壽25,384元) 7 票 號:0000000000面 額:13,604元發票日:101年12月6日受款人:未載付款人:高雄銀行○○分行 13,604元 於101 年12月6 日兌領。
陳美桂以此支票支付其於台灣產險公司之私人保費4,111 元及林○○於台灣產險公司之私人保費9,493元,以此侵占該支票金額。
(存根聯載:101 年11月6 日國泰人壽25,384元。
) 8 票 號:0000000000面 額:24,950元發票日:102年1月6日受款人:三商美邦壽險公司付款人:高雄銀行○○分行 24,950元 於102 年1 月7 日兌領。
陳美桂以此支票支付其於三商美邦壽險公司之私人保費,以此侵占該支票金額。
(存根聯載:作廢。
) 9 票 號:0000000000面 額:18,865元發票日:102年6月26日受款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壽險公司)付款人:高雄銀行○○分行 18,865元 於102 年6 月26日兌領。
陳美桂以此支票支付蔡勝霖於國泰壽險公司之私人保費,以此侵占該支票金額。
(存根聯載:作廢。
) 10 票 號:0000000000面 額:16,420元發票日:102年7月5日受款人:國泰壽險公司付款人:高雄銀行○○分行 16,420元 於102 年7 月5 日兌領。
陳美桂以此支票支付其於國泰壽險公司之私人保費,以此侵占該支票金額。
(存根聯載:作廢。
) 11 票 號:0000000000面 額:27,225元發票日:102年8月14日受款人:國泰壽險公司付款人:高雄銀行○○分行 27,225元 於102 年8 月14日兌領。
陳美桂以此支票支付其於國泰壽險公司之私人保費,以此侵占該支票金額。
(存根聯載:作廢。
) 12 票 號:0000000000面 額:57,310元發票日:102年12月25日受款人:三商美邦壽險公司付款人:高雄銀行○○分行 57,310元 於102 年12月25日兌領。
陳美桂以此支票支付其於三商美邦壽險公司之私人保費,以此侵占該支票金額。
(存根聯載:102 年4 月26日新光人壽38,817元。
) 13 票 號:0000000000面 額:27,864元發票日:103年2月3日受款人:三商美邦壽險公司付款人:高雄銀行○○分行 27,864元 於103 年2 月5 日兌領。
陳美桂以此支票支付其於三商美邦壽險公司之私人保費,以此侵占該支票金額。
(存根聯載:作廢。
) 14 票 號:0000000000面 額:29,055元發票日:103年2月11日受款人:三商美邦壽險公司付款人:高雄銀行○○分行 29,055元 於103 年2 月11日兌領。
陳美桂以此支票支付其於三商美邦壽險公司之私人保費,以此侵占該支票金額。
(存根聯載:作廢。
) 15 票 號:0000000000面 額:61,710元發票日:103年2月22日受款人:三商美邦壽險公司付款人:高雄銀行○○分行 61,710元 於103 年2 月24日兌領。
陳美桂以此支票支付其於三商美邦壽險公司之私人保費,以此侵占該支票金額。
(存根聯載:作廢。
) 合 計 426,061元
附表2 之2 :陳美桂以原告名義開立支票予蔡勝霖侵占票款部分編號 支票明細 侵占金額 金錢流向 1 票 號:0000000000面 額:400,000元發票日:99年7月20日受款人:蔡勝霖付款人:高雄銀行○○分行 400,000元 於99年7 月20日兌領。
陳美桂將此支票交予蔡勝霖提示兌現,蔡勝霖以此侵占該支票金額。
(存根聯載:作廢。
) 2 票 號:0000000000面 額:200,000元發票日:99年11月30日受款人:蔡勝霖付款人:高雄銀行○○分行 200,000元 於99年11月30日兌領。
陳美桂將此支票交予蔡勝霖提示兌現,蔡勝霖以此侵占該支票金額。
(存根聯載:作廢。
) 3 票 號:0000000000面 額:400,000元發票日:99年12月15日受款人:蔡勝霖付款人:高雄銀行○○分行 400,000元 於99年12月15日兌領。
陳美桂將此支票交予蔡勝霖提示兌現,蔡勝霖以此侵占該支票金額。
(存根聯載:作廢。
) 4 票 號:0000000000面 額:500,000元發票日:100年4月14日受款人:蔡勝霖付款人:高雄銀行○○分行 500,000元 於100 年4 月14日兌領。
陳美桂將此支票交予蔡勝霖提示兌現,蔡勝霖以此侵占該支票金額。
(存根聯載:作廢。
) 5 票 號:0000000000面 額:100,000元發票日:100年4月18日受款人:蔡勝霖付款人:高雄銀行○○分行 100,000元 於100 年4 月18日兌領。
陳美桂將此支票交予蔡勝霖提示兌現,蔡勝霖以此侵占該支票金額。
(存根聯載:作廢。
) 6 票 號:0000000000面 額:100,000元發票日:100年5月18日受款人:蔡勝霖付款人:高雄銀行○○分行 100,000元 於100 年5 月18日兌領。
陳美桂將此支票交予蔡勝霖提示兌現,蔡勝霖以此侵占該支票金額。
(存根聯載:作廢。
) 7 票 號:0000000000面 額:150,000元發票日:100年6月18日受款人:蔡勝霖付款人:高雄銀行○○分行 150,000元 於100 年6 月20日兌領。
陳美桂將此支票交予蔡勝霖提示兌現,蔡勝霖以此侵占該支票金額。
(存根聯載:作廢。
) 8 票 號:0000000000面 額:150,000元發票日:102年6月10日受款人:蔡勝霖付款人:高雄銀行○○分行 150,000元 於102 年6 月10日兌領。
陳美桂將此支票交予蔡勝霖提示兌現,蔡勝霖以此侵占該支票金額。
(存根聯載:101 年10月26日新光38,819元。
) 合 計 2,000,000元
附表2 之3 :陳美桂以原告名義開立支票予蔡勝青侵占票款部分編號 支票明細 侵占金額 金錢流向 1 票 號:0000000000面 額:700,000元發票日:97年5月26日受款人:蔡勝青付款人:高雄銀行○○分行 700,000元 於97年5月27日兌領。
陳美桂將此支票交予蔡勝青提示兌現,蔡勝青以此侵占該支票金額。
(存根聯載:97年5 月26日600,000 元。
) 合 計 700,000元
附表2 之4 :陳美桂以原告名義開立支票予陳永泰侵占票款部分編號 支票明細 侵占金額 金錢流向 1 票 號:0000000000面 額:100,000元發票日:97年11月26日受款人:陳憲正付款人:高雄銀行○○分行 100,000元 於97年11月26日兌領。
陳美桂將此支票交予陳永泰即陳憲正提示兌現,陳永泰以此侵占該支票金額。
2 票 號:0000000000面 額:150,000元發票日:97年12月6日受款人:陳憲正付款人:高雄銀行○○分行 150,000元 於97年12月8 日兌領。
陳美桂將此支票交予陳永泰即陳憲正提示兌現,陳永泰以此侵占該支票金額。
合 計 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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