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重訴,96,202008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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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6號
原 告 高雄市私立捷勝文理短期補習班站前分班

法定代理人 易煥民
訴訟代理人 楊啓志律師
林鼎越律師
原告與被告李宇凡即李俊明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9 年7 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00 萬元,及其中2,000 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餘1,000 萬元自109 年7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變更為3,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60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18萬8000元,尚應補繳8 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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