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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顏孜興(即顏水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分割繼承取得被繼承人顏水泉(歿於民國108 年1 月4 日)所持有,由台灣科思創(台灣拜耳聚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科思創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 號)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以下合稱系爭股票),惟因系爭股票遺失,遍尋無著,爰於108 年8 月5日向該公司之股務代理人即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公司)辦理掛失,且經聲請公示催告,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8 年10月9 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8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下稱系爭公示催告裁定),該裁定並於108年10月29日刊登在本院內、外網公告周知,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系爭公示催告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並於108 年10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公示催告裁定卷證,核閱無訛,而系爭公示催告裁定自108 年10月29日公告迄今仍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經聲請人於109 年4 月10日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亦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聲請狀可稽(見本院卷第12、1 頁),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3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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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張數│ 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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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科思創(台灣拜耳│82ND-1390 │股票 │1 │1000 │
│ │聚優)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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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台灣科思創(台灣拜耳│82ND-1391 │股票 │1 │1000 │
│ │聚優)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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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台灣科思創(台灣拜耳│82NX-101 │股票 │1 │578 │
│ │聚優)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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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台灣科思創(台灣拜耳│82NX-688 │股票 │1 │840 │
│ │聚優)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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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台灣科思創(台灣拜耳│82ND-150 │股票 │1 │1000 │
│ │聚優)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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