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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姜梅蘭(即傅朝乾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5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經聲請人之聲請,於108 年11月1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09 年4 月19日為止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網頁資料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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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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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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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工│00-00-0000│股票 │1 │1000 │ │
│ │業股份有限│00-0 │ │ │ │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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