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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陳家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8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19 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1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嗣後於民國109 年1 月9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108 年度司催字第419號裁定之公告列印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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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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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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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陳進│空白│台中│10-298│448,48│108 │KSA31198│ │
│1 │國 │ │商業│1 │0元 │年11│68 │ │
│ │ │ │銀行│ │ │月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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