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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林葉詩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3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確係聲請人所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3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
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民國108年11月4日送達聲請人後,經聲請人於同年月6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08年11月8日將之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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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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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
│0001│中國鋼鐵股│711C-18DKZ│股票 │1 │1000 │ │
│ │份有限公司│853 │ │ │ │ │
├──┼─────┼─────┼───┼──┼───┼──┤
│0002│中國鋼鐵股│711C-18DQC│股票 │1 │1000 │ │
│ │份有限公司│796 │ │ │ │ │
├──┼─────┼─────┼───┼──┼───┼──┤
│0003│中國鋼鐵股│711C-18DQ3│股票 │1 │1000 │ │
│ │份有限公司│360 │ │ │ │ │
├──┼─────┼─────┼───┼──┼───┼──┤
│0004│中國鋼鐵股│711C-18DQ3│股票 │1 │1000 │ │
│ │份有限公司│361 │ │ │ │ │
├──┼─────┼─────┼───┼──┼───┼──┤
│0005│中國鋼鐵股│711C-18DQ3│股票 │1 │1000 │ │
│ │份有限公司│362 │ │ │ │ │
├──┼─────┼─────┼───┼──┼───┼──┤
│0006│中國鋼鐵股│711C-18DQ3│股票 │1 │1000 │ │
│ │份有限公司│363 │ │ │ │ │
├──┼─────┼─────┼───┼──┼───┼──┤
│0007│中國鋼鐵股│821C-32ZH9│股票 │1 │80 │ │
│ │份有限公司│083 │ │ │ │ │
├──┼─────┼─────┼───┼──┼───┼──┤
│0008│中國鋼鐵股│861C-33Z90│股票 │1 │152 │ │
│ │份有限公司│972 │ │ │ │ │
├──┼─────┼─────┼───┼──┼───┼──┤
│0009│中國鋼鐵股│871C-34Z92│股票 │1 │623 │ │
│ │份有限公司│810 │ │ │ │ │
├──┼─────┼─────┼───┼──┼───┼──┤
│0010│中國鋼鐵股│88NX-00077│股票 │1 │342 │ │
│ │份有限公司│313-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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