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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張昭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聲請公告於民國109 年3 月12日之法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於109 年3 月3 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9 年3 月12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本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7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本票,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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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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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擔當│帳 號│金額 (│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
│號│ 人 │付款│ │新台幣│ │ │ │
│ │ │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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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聯城│無 │無 │2,000,│84年6 │85年2 │無 │
│1 │有限│ │ │000元 │月17日│月18日│ │
│ │公司│ │ │ │ │ │ │
│ │、陳│ │ │ │ │ │ │
│ │美女│ │ │ │ │ │ │
│ │、陳│ │ │ │ │ │ │
│ │居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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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金譯│無 │無 │3,000,│84年5 │85年1 │無 │
│2 │有限│ │ │000元 │月12日│月12日│ │
│ │公司│ │ │ │ │ │ │
│ │、林│ │ │ │ │ │ │
│ │美惠│ │ │ │ │ │ │
│ │、曹│ │ │ │ │ │ │
│ │萬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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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偉展│無 │無 │4,000,│85年7 │86年7 │無 │
│3 │家具│ │ │000元 │月17日│月17日│ │
│ │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溫│ │ │ │ │ │ │
│ │來展│ │ │ │ │ │ │
│ │溫正│ │ │ │ │ │ │
│ │賓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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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偉展│無 │無 │3,000,│85年5 │86年5 │無 │
│4 │家具│ │ │000元 │月25日│月25日│ │
│ │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溫│ │ │ │ │ │ │
│ │來展│ │ │ │ │ │ │
│ │溫正│ │ │ │ │ │ │
│ │賓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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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天順│無 │無 │2,500,│74年5 │77年5 │無 │
│5 │企業│ │ │000元 │月9日 │月9日 │ │
│ │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梁│ │ │ │ │ │ │
│ │牧恩│ │ │ │ │ │ │
│ │梁黃│ │ │ │ │ │ │
│ │瑞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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