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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朱亮維(即朱明輝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朱亮銓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聲請人並已在民國109年2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
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於109年2月13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09年2月17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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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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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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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東南水泥股│86ND-00329│股票 │1 │1000 │ │
│ │份有限公司│430-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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