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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王胤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民國109年3月13日公告本院網站,至109年7月13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經本院受理繫屬在案,未逾前開規定期間,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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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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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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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壹玖│空白│陽信│984100│32,425│108 │AG128719│ │
│1 │貳捌│ │商業│08620 │元 │年1 │3 │ │
│ │總舖│ │銀行│ │ │月31│ │ │
│ │燒肉│ │五甲│ │ │日 │ │ │
│ │股份│ │分行│ │ │ │ │ │
│ │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張維│ │ │ │ │ │ │ │
│ │驛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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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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