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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蕭美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 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8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聲請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
而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4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8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8年12月10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09年5月10日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司法最新動態維護等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
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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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3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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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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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奇鋐科技股份有│88ND-00000186-9 │ 股票 │ 1 │ 1000 │原名:│
│ │限公司 │ │ │ │ │台灣達│
│ │ │ │ │ │ │隆工業│
│ │ │ │ │ │ │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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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奇鋐科技股份有│88ND-00000187-0 │ 股票 │ 1 │ 1000 │同上 │
│ │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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