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事聲,36,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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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事聲字第36號
異 議 人 林珍妮
楊文禮
相 對 人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徵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7日本院110 年度司聲字第721 號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及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本院110 年度司裁全字第427 號假扣押裁定,聲請對伊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110 年度司執全字第168 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相對人迄未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詎原法院駁回伊聲請,顯有違誤,為此提起異議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固定有明文。

惟依上開規定命債權人限期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者,當事人不得更行起訴,法院自無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70年台抗字第290 號裁定、77年度台抗字第32號裁定意旨參照)。

準此,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假扣押之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三、經查:相對人以異議人擔任相對人之負責人期間共同侵占公款,欲訴請賠償,為保全將來強制執行為由,聲請對異議人之財產於新台幣(下同)500 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經本院本院110 年度司裁全字第427 號裁定准予相對人供擔保後得為假扣押,相對人執該假扣押裁定聲請對異議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110 年度司執全字第168 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有該裁定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憑。

而相對人就其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已於民國110 年8 月11日在異議人被訴侵占之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 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受理在案,亦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查。

揆諸前揭說明,當無再限期命起訴之必要,原裁定駁回異議人聲請,核無違誤。

異議意旨空言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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