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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鄭麗心
相 對 人 聯岑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筀珽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聯岑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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