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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呂吉福
相 對 人 海貿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下同)110年8月23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記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於110年8月27日前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臺幣420,423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大致如下: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110年8 月23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竟然相對人尚未履行其義務,因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依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法院調查結果,雙方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相對人到目前尚未履行,此有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0 年8 月23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可以證明,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前述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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