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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許士哲
相 對 人 陳大儒即默的日式鐵板料理餐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0年8月18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2.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保保費補貼、未提繳勞退6%、國定假日加班費及平日加班費等補償,共計新台幣42,000元整予勞方(即聲請人)。
3.上述金額新台幣42,000元整,其給付日為110年9月10日(含)前,以電匯方式,或入勞方合作金庫薪轉帳戶內。」
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加班費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0年8月18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2.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保保費補貼、未提繳勞退6%、國定假日加班費及平日加班費等補償,共計新台幣42,000元整予勞方(即聲請人)。
3.上述金額新台幣42,000元整,其給付日為110年9月10日(含)前,以電匯方式,或入勞方合作金庫薪轉帳戶內。」
詎相對人竟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加班費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其薪轉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考,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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