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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謝涵羽
相 對 人 林俊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0 年8月3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1.…勞方謝涵羽、資(即相對人)雙方合意資方給付勞方資遣費、預告工資、薪資不足紓困及產品提成、勞保共計新台幣50,000元,勞、資雙方合意由資方於110年9月10日下午17:00前,將上述給付金額匯至勞方指定帳戶內」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0年8月3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1.…勞方謝涵羽、資(即相對人)雙方合意資方給付勞方資遣費、預告工資、薪資不足紓困及產品提成、勞保共計新台幣50,000元,勞、資雙方合意由資方於110年9月10日下午17:00前,將上述給付金額匯至勞方指定帳戶內」。
詎相對人竟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資遣費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其高雄義民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可考,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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