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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簡字第104號
原 告 彭理想(PHUNG LY TUONG)
原 告 杜文慶(DO VAN KHANH)
原 告 趙誠達(TRIEU THANH DAT)
共 同 陳欣怡法扶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鈦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0 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應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以及均自110 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各以附表一編號1 至3 「反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因此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分別自附表一編號1 至3 「到職日」欄所示日期受僱於被告,因被告積欠原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加班費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且被告負責人110 年6 月23日無預警失聯並由會計辦理歇業,經高雄市政府認定110 年7月15日為歇業基準日,依照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1款、第16條、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應給付原告預告工資、資遣費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但尚未給付,因此依勞動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前述主張,已提出原告彭理想、杜文慶之薪資單、原告趙誠達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0 年7 月16日高市勞關字第11035770400 號函所附之同年月14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0 年8 月24日高市勞關字第11036936600 號函、原告3 人之打卡單為憑(見本院卷第37至55頁、第77至83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辯論,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也經原告舉證如前,可以相信原告主張為真。
因此,原告本於雙方間勞動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附表一編號1 至3 「應給付金額」欄所示金額,以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次日即110 年11月30日起(本院卷第69至71頁)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由法院主動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如果預供擔保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反供擔保金額欄所示,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的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依照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附表(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
┌──┬────┬────┬─────┬────┬────┬────┬────┬─────┬─────┐
│編號│ 原告 │到職日 │積欠工資 │特休未休│加班費 │預告工資│資遣費 │應付金額 │反供擔保金│
│ │ │ │ │工資 │ │ │ │ │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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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彭理想 │105 年7 │18,000 元 │11,520元│2,536 元│24,000元│118,000 │174,056元 │175,000元 │
│ │(PHUNG │月19日 │ │ │ │ │元 │ │ │
│ │LY TUONG│ │ │ │ │ │ │ │ │
│ │) │ │ │ │ │ │ │ │ │
├──┼────┼────┼─────┼────┼────┼────┼────┼─────┼─────┤
│ 2 │杜文慶 │108 年6 │18,000 元 │6,960元 │2,536 元│16,000元│50,000元│93,496元 │95,000元 │
│ │(DO VAN│月11日 │ │ │ │ │ │ │ │
│ │KHANH )│ │ │ │ │ │ │ │ │
├──┼────┼────┼─────┼────┼────┼────┼────┼─────┼─────┤
│ 3 │趙誠達 │107 年8 │18,000 元 │9,120元 │2,536 元│16,000元│68,000元│113,656元 │115,000元 │
│ │(TRIEU │月21日 │ │ │ │ │ │ │ │
│ │THANH │ │ │ │ │ │ │ │ │
│ │DAT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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