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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59號
原 告 李柏賢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法扶律師
被 告 金龍永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光志
訴訟代理人 簡清彬
訴訟代理人 修雪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0 年8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還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因此指定110 年10月6 日上午9 時30分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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