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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張芊蘊
相 對 人 瑜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喻正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
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調解之聲明第1項是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3,755 元屬因財產權聲請調解,依前述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
聲請人聲明第2項是請求相對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聲請人,是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依前述規定免徵聲請費。
是本件合計應徵聲請費1,000 元。
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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