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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80號
原 告 李佩璇
沈家明
蔡文玲
蔡秀卿
丁麗雪
王洳雯
原告與被告英屬蓋曼群島商金百利克拉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原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然其中本件原告請求短少工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差額、勞工退休金等部分,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依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
┌─┬────┬───────────────────┬──────────┬─────┬─────┬────┬────┐
│編│原告 │得暫免徵項目(A) │不得暫免徵項目(B )│訴訟標的金│原應徵收之│得暫免之│應繳裁判│
│號│ │ │ │額合計 │第一審裁判│裁判費 │費(F) │
│ │ │ │ │(C) │費(D) │(E) │【計算 │
│ │ ├────┬────┬────┬────┼────┬─────┤ │ │ │式:F =│
│ │ │短少工資│加班費 │特休未休│6 %勞工│失業給付│勞工保險老│ │ │ │D-E 】 │
│ │ │ │ │工資差額│退休金 │差額 │年給付損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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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佩璇 │ │127,440 │37,333 │54,513 │34,110 │284,580 │537,976 │5,840 │1,547 │4,2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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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沈家明 │118,800 │135,360 │52,333 │72,501 │52,011 │290,281 │721,286 │7,930 │2,720 │5,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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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蔡文玲 │ │135,360 │74,333 │103,950 │44,586 │371,520 │729,749 │7,930 │2,280 │5,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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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蔡秀卿 │ │135,360 │64,667 │88,358 │44,586 │371,520 │704,491 │7,710 │2,060 │5,650 │
├─┼────┼────┼────┼────┼────┼────┼─────┼─────┼─────┼────┼────┤
│5 │丁麗雪 │ │135,360 │78,333 │100,518 │44,586 │371,520 │730,317 │8,040 │2,280 │5,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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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洳雯 │ │135,360 │78,333 │100,518 │52,011 │371,520 │737,742 │8,040 │2,280 │5,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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