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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89號
原 告 彭理想(PHUNG LY TUONG)
杜文慶(DO VAN KHANH)
趙誠達(TRIEU THANH DAT)
上列原告與被告鈦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原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然本件原告請求短少工資、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等部分,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依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140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
┌─┬────┬────┬────┬────┬───┬────┬────┬─────┬────┬────┐
│編│原告 │短少工資│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加班費│資遣費 │訴訟標的│原應徵收之│得暫免之│應繳裁判│
│號│ │ │ │工資 │ │ │金額合計│第一審裁判│裁判費 │費(F) │
│ │ │ │ │ │ │ │(C ) │費(D) │(E) │【計算 │
│ │ │ │ │ │ │ │ │ │ │式:F =│
│ │ │ │ │ │ │ │ │ │ │D-E 】 │
├─┼────┼────┼────┼────┼───┼────┼────┼─────┼────┼────┤
│1 │彭理想(│18,000 │24,000 │11,520 │3,336 │118,000 │174,856 │1,880 │1,254 │626 │
│ │PHUNG LY│ │ │ │ │ │ │ │ │ │
│ │TUONG) │ │ │ │ │ │ │ │ │ │
├─┼────┼────┼────┼────┼───┼────┼────┼─────┼────┼────┤
│2 │杜文慶(│18,000 │16,000 │6,960 │3,336 │50,000 │94,296 │1,000 │667 │333 │
│ │DO VAN │ │ │ │ │ │ │ │ │ │
│ │KHANH) │ │ │ │ │ │ │ │ │ │
├─┼────┼────┼────┼────┼───┼────┼────┼─────┼────┼────┤
│3 │趙誠達(│18,000 │16,000 │9,120 │3,336 │68,000 │104,456 │1,110 │740 │370 │
│ │TRIEU │ │ │ │ │ │ │ │ │ │
│ │THANH │ │ │ │ │ │ │ │ │ │
│ │DAT)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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