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92號
原 告 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重武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原告與被告吳明燮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