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勞補,196,202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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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96號
原 告 黃進坤
謝岱玲

陳宮禧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岐勇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黃進坤、謝岱玲、陳宮禧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台幣(下同)18萬8,000元、15萬4,000元、15萬,共計49萬2,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3,600 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800元(5,400-3,600=1,800)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黃進坤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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