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勞補,203,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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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03號
原 告 洪瑞雄

原告與被告曾東誠即昱承工程行、張育蒼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2,404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惟其中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補償105,600 元之部分,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74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0 元(計算式:2,320元-740 元=1,58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145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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