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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邱啓林
相 對 人 麥當勞瑞隆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職務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
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經過調查,本件原告為民國(下同)66年5 月1 日生,則原告自其所稱遭被告違法解雇之日起即110 年11月起至其強制退休65歲為止,已超過五年,依前述規定,原告因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以最長期間5 年之薪資及其他定期給付總額計算。
因此以原告主張5 年之薪資為900,000 元【計算式:月薪15,000元×12月×5 年)=900,000 元】,依前述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
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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