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勞補,265,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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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65號
原 告 林陳麗芳

原告與被告邱濬真即安軒企業行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67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66,675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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