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74號
原 告 莊秀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讚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2,655 元(高雄市○○區○○段000 ○000 ○000 ○000 ○000地號案尚積欠之承攬報酬81,242元、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案承攬報酬748,133元、被告應返還之人員保證金1萬元、業績獎金2萬元、原告代墊之交通費3,280元,共計862,6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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