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75號
原 告 洪春富(HONG XUAN PHU)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法扶律師
被 告 鈦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鈦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然本件原告請求短少工資、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等部分,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依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年度救字第190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
┌────┬────┬────┬───┬────┬────┬─────┬────┬────┐
│短少工資│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加班費│資遣費 │訴訟標的│原應徵收之│得暫免之│應繳裁判│
│ │ │工資 │ │ │金額合計│第一審裁判│裁判費 │費(F) │
│ │ │ │ │ │(C ) │費(D) │(E) │【計算 │
│ │ │ │ │ │ │ │ │式:F =│
│ │ │ │ │ │ │ │ │D-E 】 │
├────┼────┼────┼───┼────┼────┼─────┼────┼────┤
│18,000 │24,000 │11,200 │2,536 │88,000 │143,736 │1,550 │1,033 │51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