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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賴美惠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齊亨食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3萬3,692元,聲請人應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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